•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16 18:55:01 股吧网页版
天孚通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7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下简称“《证券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证券条例》第307B条XIVA部的“内幕消息”;“披露”是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四条 公司A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H
股信息披露文件,除《香港上市规则》另有指明外,应当采用中英文文本。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A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的公告而言,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就向H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香港上市规则》相关要求在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如适用)刊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已经泄密或确实难以保密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该信息。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相关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
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香港联交所披
露易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
备 于 公 司 住 所 供 社 会 公 众 查 阅 。 公 司 指 定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om.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