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菲利华:菲利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2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吕鑫律师、孙线文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持有湖北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签发本法律意见书的见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具备就上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5 年 7 月 2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关于放弃子公司增资优先认缴出资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等公告信息。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
式、参加会议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
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 13:30 在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商春利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2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 32 号今天律师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及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和统计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情况如下: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38 人,代表股份 209,804,3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021%(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522,267,673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1,688,050
股,公司回购的该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20,579,623 股,下同)。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84,434,73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