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3 18:30:23 股吧网页版
菲利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4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职责、权限,确保公司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规范总经理的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细则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总经理在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有关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具体权限范围在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中确定。

第十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负有诚信的义务,《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总经理。

第十一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代行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在总经理聘用合同中规定,并按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依照分工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协助总经理工作。

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可以由董事会在聘任时确定或在与该人员和公司签订的聘任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研究和解决公司经营管理方面重要问题的会议,是总经理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总经理为履行
职权所作的决策除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形式做出外,还可以总经理决定指令方式做出。

第十五条 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的,可委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包括: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二)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会议记录员等;

(三)应邀参加会议的其他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