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独立工作,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的同时,依法承担《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对公司财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担任公司当届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担任委员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的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委员的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足 2/3 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委员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未过半数时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该委员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公司董事会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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