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为建立和健全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就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事宜制定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股东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本次实际分配利润的2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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