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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5 21:56:52 股吧网页版
菲利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5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司基本情况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06 年 4 月 28 日,
经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由原自然人出资的有
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 9 月 10 日,本公司根据相关股东会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34 号)《关于核准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以公开发售方式发行 A 股,于 2014 年 9 月 10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块挂牌上市交易,股票代码 300395,经过三次股权激励发行 A 股限制性股
票,及 2019 年 10 月 14 日和 2023 年 2 月 17 日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后,截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522,267,673.00 元,股本为 522,267,673.00 元。
现总部位于湖北省荆州市东方大道 68 号。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统称“本集团”)主要从事新材料产品及装备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石英玻璃材料、石英玻璃制品、石英玻璃纤维材料、复合材料及制品的制造与销售。

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决议批准报出。

二、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集团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2月15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40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集团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及本集团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24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此外,本公
司及本集团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

四、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集团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收入确认、研究开发支出等交易和事项制定了若干项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见本附注四、27“收入”、20“无形资产”各项描述。关于管理层所作出的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的说明,请参阅附注四、34“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

(一)会计期间

本集团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本集团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二)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集团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集团以 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三)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集团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四)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本集团相关披露事项涉及的重要性标准如下:

项 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占应收账款期末账户余额的1%、占其他
应收款项 应收款期末账户余额5%

应收款项本年坏账准备收回 本年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金额占应收账款期末账户余额的
或转回金额重要的 1%、占其他应收款期末账户余额5%

本年重要的应收款项核销 本期应收款项核销超过应收账款期末账户余额的1%、占其
他应收款期末账户余额的5%

账龄超过1年且金额重要的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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