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节相关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担保预算管理
等、风险可控的原则,制定年度担保预算。公司应将年度担保预算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体系。担保预算应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经公司相关决策主体审核后,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
第五条在公司担保年度预算规模范围内,有合理业务需要且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不发生担保要素重大变化的不需要审批;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追加担保预算,则需要重新履行其授权决策主体的预算审批程序。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应及时披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对公司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前款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规定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前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及时披露。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八条本章规定的决策程序所涉指标的计算及累计计算的标准、范围、原则等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十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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