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证法意[2026]字 0512 第 0314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85150267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更新 ......6
问题 1.10 关于关联交易......6
问题 1.11 关于行政处罚及监管措施......11
问题 1.12 关于在建工程......16
问题 1.13 关于财务性投资......20
问题 2.1 关于本次认购的下限......27
问题 2.2 关于认购资金来源 ......28
问题 2.3 关于资金缺口......41
问题 2.4 关于君耀领航的承诺......50
问题 2.5 关于发行对象的减持情况......53
问题 2.6 关于项目延期......55
问题 2.7 关于军工事项审查 ......61
第二部分 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主要事项的变化......64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64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主体资格......64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质条件......64
四、发行人的设立 ......6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64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6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65
八、发行人的业务 ......6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6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7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76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78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78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78
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7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7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8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8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81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81
二十一、结论性法律意见......8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证法意[2026]字 0512 第 0314 号
致: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发行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查验,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
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就交易所反馈问题,本所律师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出具了《北
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更新 2025 年度财务报告,现本所律师就 2025 年 10 月 22 日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有关发行人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并出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报告期”系指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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