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01 22:58:58 股吧网页版
劲拓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2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持续推进长期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拟定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拟定《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完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提高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与激励对象工作绩效挂钩的紧密性,从而实现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效果。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激励对象应当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

四、考核机构

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公司董事会负责最终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7 年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安排 考核指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归属期 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1%

第三个归属期 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3%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6 年-2027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安排 考核指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1%

第二个归属期 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3%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确保考核的连贯性、稳定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的有关制度执行。各归属期内,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相应的绩效考核等级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具体如下表所示:

考核等级 A B C D

归属比例 100% 100% 80% 0%

各归属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前提之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对应当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六、考核结果管理

激励对象有权了解其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激励对象,考核记录由公司归案保存。

若激励对象对其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