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德皓核字[2026]00000843 号
北 京 德 皓 国 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BeijingDehaoInternational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
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5 年度)
目 录 页 次
一、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募 1-10
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 管 理 与 使 用 情 况 鉴 证 报 告
德皓核字[2026]00000843 号
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生物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花园生物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花园生物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花园生物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
德皓核字[2026]00000843 号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
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花园生物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
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花园生物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花园生物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花园生物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
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毛英莉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江琳华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等规定,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浙江花园生物
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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