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
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术语具有如下意义:
宝色股份/公司 指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稿)》 划(草案修订稿)》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宝色
股份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宜的法律意
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中
《公司法》 指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中
《证券法》 指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7 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
《管理办法》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8 号)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试行办法》 指
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
《规范通知》 指 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公司章程》 指 宝色股份现行有效的《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陕西省国资委 指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我国/中国 指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
本所 指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律师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XA000277号
致: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宝色股份的委托,作为其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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