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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03 17:54:41 股吧网页版
科隆股份: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03


证券代码:300405 证券简称:科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3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盘锦科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盘锦科隆”)为被告。

涉案金额:53,501,291.67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股份”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盘锦科隆于近日收到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以通讯形式传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材料。盘锦市盘山县法院已经受理了辽阳安里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辽宁科隆新材料有限公司诉盘锦科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号为(2025)辽 1122 民初 874 号。

(二)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原告:辽阳安里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克

地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汇商路 6-1 号网点

2、被告一:盘锦科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磊

地址: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二:张磊

地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

被告三:姜艳

地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

3、第三人:辽宁科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磊

地址: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情况

2018 年 12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与被告
一拟共同出资成立以生产、销售及研发碳酸乙烯酯系列产品为主营项目的公司,合作建设年产 10,000 吨碳酸乙烯酯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材料项目(以下简称“碳
酸乙烯酯项目”)。2019 年 1 月 9 日,原告按照《合作协议书》约定,与被告
一注册成立辽宁科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新材料公司”,系本案第三人),科隆新材料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 万元,其中被告一以现金方式出
资人民币 1,650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55%),原告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 1,350 万
元(占出资总额的 45%)。在科隆新材料公司经营过程中,原告认为各被告存在直接侵犯科隆新材料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第三人返还《设备采购合同》项下占用的第三人资金人民币 15,500,000 元以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以人民币 15,5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9 月 26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暂计至 2025 年 1 月 31 日,占用利息为人民币
3,064,243.84 元)。

2、判令被告一向第三人返还《借款协议》项下占用的第三人资金人民币13,600,000元以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以人民币13,600,000元为基数,自2023
年 3 月 6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4.35%计付;暂计至 2025 年 1 月 31
日,占用利息为人民币 538,112.88 元)。

3、判令被告一向第三人赔偿 2019 年度2023 年度期间业务损失和其他利
益损失金额为人民币 1,940.40 万元以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以人民币
1,940.40 万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暂计至 2025 年 1 月
31 日,占用利息为人民币 1,394,934.95 元)。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前述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三)相关说明

以上为案件原告诉状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公司将会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来扞卫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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