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2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5 月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发电气”或“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凯发电气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凯发电气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网站发布了《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天津市滨海高新
区华苑产业园(外环)海泰发展二路 15 号公司二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孔祥洲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3 人,代表股份 70,566,66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7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69,003,1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85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91 人,代表股份 1,563,4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4%。
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91 人,代表股份 1,563,4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91 人,代表股份1,563,4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关于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5.《关于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6.《关于 2025 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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