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于六十日内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之前,原委员仍按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含独立董事情形的,根据规定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未解除的,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二)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三)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
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委员会形成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能随意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管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管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管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管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和信
息,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随时立即召开,不受会议通知期限和提供材
料要求的相关限制。
两名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
向委员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委员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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