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保证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议通过后选聘。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等;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社会信誉,近三年没有
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并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具有审计上市公司丰富的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 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七)承诺对所知悉的公司所有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 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进行。选聘方式包括:
(一)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明确投标条件,公开邀请具备相应资
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投标、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
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投标、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五)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公开或非公开选聘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