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凯发电气”)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明确另有所指或本法律意见书
赋予新义外,与其在本所于 2026 年 2 月 26 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股票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己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五)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六)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文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
1. 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2025 年 4 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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