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总裁办进行报告,总裁办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总裁办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对外披露。
第二章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
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三) 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总裁办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
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
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总裁办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发生承诺事项,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或其他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四)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至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
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报告标准。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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