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它债务提供担保责任,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子公司为前述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以公司本部或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
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管理部为职能管理部门。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应设置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前,财务管理中心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时清偿债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职能管理部门应当掌握债权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情况,以及是否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的资料;(三)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四)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五)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七)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总额度后,额度范围内,公司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合并范围内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流程,申请流程报财务总监、法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审批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公司合并范围之外的他人提供担保,
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流程,申请流程报财务总监、法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审批后,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后,转发董事会办公室,由其报董事会或/及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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