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投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新设公司或企业的资本金投资、续存公司或企业的股权或股票投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长期债券、可转债、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理财产品、套期保值工具、委托理财等投资行为。
上述对外投资不包含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
上述对外投资中,公司管理制度另有专门规定的(如委托理财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等),按照该等专门管理制度执行;除前述外,公司对外投资应遵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指“交易”特指对外投资事项。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分为股东会、董事会。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宜: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未达到公司股东会和/或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含对外投资的投资和处置),由公司投决会或其他相关制度流程予以审批。
(四)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照交易类型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已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交易标的为股权,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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