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TCYJS2025S0023 号
致: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金盾股份 2024年年度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盾股份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金盾股份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金盾股份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金盾股份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金盾股份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已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及 2025 年 6 月 16 日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考核的议案》
5.《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考核的议案》
6.《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9.《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以及
补充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7 日(周五)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6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7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园区金盾股份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会通知以及补充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40 名,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61,924,884 股,占金盾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320%。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336 人,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3,772,340 股,占金盾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78%。
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人,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计81,135,144 股,占金盾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58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37 人,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0,789,740 股,占金盾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73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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