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9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1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赵信远撤回执行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虞法院”)作出的(2025)浙 0604 执 8621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上虞法院准予赵信远撤回执行申请,并终结(2025)浙 0604 执 8621号案件的执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本案系因公司印章被伪造用于为周建灿向赵信远的 5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引发。赵信远于 2018 年 2 月提起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对公司的募集资金项目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银行账户被冻结额度为 5,000.00 万元。
2022 年 2 月 17 日,武汉仲裁委作出(2018)武仲裁字第 000003493 号仲裁
裁决书,裁决公司承担主债务人周建灿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详见
公司 2022 年 4 月 1 日及 2022 年 4 月 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0 及 2022-011]。
武汉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赵信远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绍兴中院”)申请执行。公司以武汉仲裁委的仲裁裁决存在程序违法、超越权限进行仲裁等为由,向绍兴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绍兴中院以(2022)浙 06 执异 12 号案件立案审理。
绍兴中院在审理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过程中,将赵信远申请执行案移交上虞法院办理,上虞法院以(2025)浙 0604 执 8621 号案件受理。
因赵信远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虞法院认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终结(2025)浙 0604 执 8621 号案件的执行,并解除了对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冻结措施。
二、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 2021 年已对该案累计计提预计负债 4,015.22 万元。本次终结执行案
件的裁定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2025)浙 0604 执 8621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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