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2026年4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条件和方式......1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3
第四章 机构管理与质量评价......5
第五章 附则......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并在承担审
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并且执行有效;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六)能够保守被审计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七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
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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