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17 16:23:05 股吧网页版
迦南科技: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8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经2026年4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组织机构...... 2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3
第四章 授权制度...... 4
第五章 业务流程...... 4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4
第七章 风险管理制度...... 5
第八章 报告制度...... 6
第九章 档案管理制度...... 6
第十章 附则......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只限于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现货交易中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三)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设立“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和其他部门参与共同完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关事项,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业务部门、财务部、审计部等及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公司董事长为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

第七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定期考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并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估和修正。

(二)负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情况。

(三)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四)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六)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八条 其他部门共同参与,主要职责如下:

1.业务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提出套保需求,并跟踪反馈与套保合约对应的现货库存情况和产品销售情况。

2.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操作员执行经领导小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指令;详细记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活动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交易情况;

4.财务部负责监督交易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决策组批准的方案,复核交易损益情况,对账以及会计账务处理实施监督;

5.审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并就风险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