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2
关于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泰律意字第 63947 号
2026 年 1 月 12 日
中国 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隆和西巷 299 号
泰和泰中心 24—33F
24-33f, Tahota Center, No. 299 Longhe West Lane, Zhengxing Street
Tianfu New Area,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www.tahota.com
中国 成都市 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隆和西巷 299 号泰和泰中心 24—33F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关于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泰律意字第 63947 号
敬启者: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光防雷”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贾茹、李桂兰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次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获得中光防雷的保证和确认,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其所提供的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做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的,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印章和签名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光防雷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经中光防雷公司 2025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决定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星期一)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025 年 12 月 26 日,中光防雷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
了《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的表决方式、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通知》所载明的会议召开地点为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天宇路19号,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楼第四会议室。会议分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星期一)下午2: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星期一)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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