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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8:32:31 股吧网页版
南华仪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完善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正常运作,促进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接受深交所监管;

(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

(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公平性,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公司股份。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让人以下情况进行合理调查:

(一)受让人受让股份意图;

(二)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诚信状况;

(三)受让人的履约能力;

(四)是否存在不得转让控制权的情形;

(五)对公司或中小股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控制权前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未清偿对公司的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二)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三)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股东更换,防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的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必须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作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履约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如果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详细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时,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所作出的各项有关股份转让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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