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 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 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法人。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 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占有 50%以上股份的公司,或者按照
《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公司能够控制其董事会组成的公司。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交易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及必要性;
(四)确保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确定性;
(五)对关联交易如实、及时进行披露;
(六)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
(七)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八)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的原则, 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当遵循本制度第七条的原则确定。有国家定价或国家规定价格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定价的,按照市场同类商品、服务等标准定价;没有市场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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