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
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大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
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
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四)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五)委托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六)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大股东及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
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 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十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其他董事、独立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三条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修改方案,并报公司董
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指导和检查公司管理层建立起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三)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四)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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