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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7 15:41:55 股吧网页版
ST浩丰: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关于浩丰科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8

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联慧意见(2025)字第【068】号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联慧意见(2025)字第【068】号
第一部分 前 言

致: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浩丰科技”)的委托,担任浩丰科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注销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次注销的相关文件,并就相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陈述或证言,无任何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且该等文件和口头陈述或证言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提交于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
有效的授权。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浩丰科技及其他相关方向本所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本所承诺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境内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注销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投资决策、业绩考核目标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之出具并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次注销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次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数据、结论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浩丰科技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浩丰科技为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浩丰科技/公司 指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
本激励计划 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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