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重大事件信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公司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方法和流程,确保公司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所属子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属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公司章程》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或所属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如有,以下同)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上市规则》第 7.1.1 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第 7.2.1 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 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4.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上市规则》8.7.3 条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发生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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