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029-4 号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
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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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国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宋厢路 16 号太平金融大厦二十一层 邮编:5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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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回复的更新......3
一、《问询函》问题 1 ......3
二、《问询函》问题 2 ......20
三、《问询函》问题 3 ......36
第二部分 更新期间相关事项的补充说明...... 59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5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5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59
四、发行人的设立......5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59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5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60
八、发行人的业务......6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6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7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81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87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87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88
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8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8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9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9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9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94
二十一、本次发行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99
二十二、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查......101
二十三、总体结论意见......101
致: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梁定君律师、覃锦律师、傅珏雯律师为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已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出具《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南宁)律报字(2025)第 5029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029-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029-3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深交所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作出《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81 号,以
下简称《问询函》),发行人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披露了《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5 年年度报告》),本所现结
合发行人《2025 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自 2025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更新期间”)相关变化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问询函》所涉法律问题进行回复和说明,并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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