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4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029-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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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问询函》问题 1 ......3
二、《问询函》问题 2 ......21
三、《问询函》问题 3 ......36
致: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梁定君律师、覃锦律师、傅珏雯律师为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已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出具《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南宁)律报字(2025)第 5029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029-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补充核查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029-2 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2025 年 12 月 23 日作出的《关
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8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其中要求律师答复的问题进行了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出具《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和声明事项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问询函》问题 1
1.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环境综合治理收入和运营收入。环境综合治理收入按产品分类可以具体划分为水处理收入、二氧化氯制备及清洁化生产收入、土壤修复收入和其他收入。报告期内,公司水处理收入大幅下滑,
由 2022 年的 106745.36 万元下降至 2024 年的 37670.15 万元;二氧化氯制备及
清洁化生产收入大幅上升,由 2022 年的7656.24 万元上升至 2024 年的 52290.76
万元;2024 年土壤修复及其他收入为负;运营收入呈下滑趋势。
环境综合治理收入按照业务模式可以具体划分为系统集成模式的设备销售收入(EP)、工程收入(EPC)和其他收入。报告期内,公司调整业务结构,逐步收缩工程类业务。工程施工业务主要为市政工程业务。政府部门最终按照工程项目的审计决算金额与公司进行结算,审计决算的金额与公司会计确认的项目总收入之间通常会存在一定的差额,公司将该等差异金额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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