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的议事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包括: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如下对外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6、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 1 至 4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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