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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3 20:16:22 股吧网页版
航新科技:关于控股股东的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份额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3

证券代码:300424 证券简称:航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7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份额被司法

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新科技”、“公
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接到控股股东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恒贸”)通知,广州恒贸的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份额被司法冻结所涉及的部分诉讼纠纷收到一审判决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广州恒贸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份额被司法冻结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的有限合伙人所
持合伙份额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经核实,广州恒贸的有限合伙人北京华贸世家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利嘉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卓弘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万粮米业有限公司、哈尔滨鑫诚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广州恒贸的份额被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全部冻结,冻结起止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8 日。

二、本次进展情况

广州恒贸于2025年6月20日收到有限合伙人北京华贸世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世家”)、黑龙江省利嘉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嘉昇”)、哈尔滨卓弘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弘经贸”)、哈尔滨万粮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粮米业”)、
哈尔滨鑫诚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信”)与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山信用社(以下简称“鹤岗农信社”)前述司法冻结涉及的部分诉讼纠纷的一审判决书,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一)卓弘经贸与鹤岗农信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编号:2025黑 0404 民初 52 号)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1.卓弘经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岗农信社偿还借款本金67,500,000元及其利息3,916,715.42元(截至2025年3月19日),
本息合计为 71,416,715.42 元,2025 年 3 月 19 日以后利息按照《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 6.642%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罚息按照约定的年利率 6.642%基础上加收 50%计收罚息至本金还清时止。
2.卓弘经贸向鹤岗农信社支付律师费 10,526 元。

3.华贸(巴彦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密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双鸭山)粮食有限公司、利嘉昇、万粮米业、鑫诚信、华贸世家、北京华贸工经实业有限公司、华贸生物技术(吉林)有限公司、刘顺利、滕俊太、华贸实业(黑龙江省)有限公司、黑龙江聚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及本案诉讼费所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最高额 75,000,000 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鹤岗农信社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98,883.58 元,减半收取计 199,441.79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卓弘经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哈尔滨优牧饲料有限公司与鹤岗农信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审判决书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编号:2025黑 0404 民初 53 号)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1.哈尔滨优牧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岗农信社偿还借款本金 50,000,000 元及利息 3,250,506.64 元(截止到
2025 年 3 月 19 日),合计 53,250,506.64 元。2025 年 3 月 19 日以后
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年利率 5.5%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时止。

2.哈尔滨优牧饲料有限公司向鹤岗农信社支付律师费 10,526 元。
3.北京华贸工经实业有限公司、李攀、华贸实业(黑龙江省)有限公司、华贸(巴彦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密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双鸭山)粮食有限公司、利嘉昇、万粮米业、鑫诚信、华贸世家、卓弘经贸、华贸生物技术(吉林)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及本案诉讼费所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最高额 50,000,000 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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