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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环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5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1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与独立性 ......2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3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与义务......4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8
第六章 附 则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完善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专门委员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在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与独立性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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