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3 术语
3.1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3.2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有关人员。
4 权责
4.1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所分管的业务登记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具体的内幕信息登记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协调工作及相关信息披
意见。
4.2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应在知悉内幕信息前与公司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4.3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5 管控内容
5.1 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1.1 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针的重大变化;
5.1.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5.1.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5.1.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1.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5.1.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5.1.7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5.1.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5.1.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5.1.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5.1.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1.12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1.13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5.1.14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5.1.16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5.1.17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5.1.18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5.1.19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5.1.20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