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分、子公司。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指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当按以上法律、法规或《指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当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等具体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 术语
3.1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3.2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3 本办法所指特定对象是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公司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3.3.1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3.3.2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3.3 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3.3.4 新闻媒体和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3.3.5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3.4 本办法所称“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司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 权责
4.1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日常工作部门。
4.2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信息报送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信息报送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信息。
4.3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4.4 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可持续发展有关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由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可以豁免或暂缓披露,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5 管控内容
5.1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5.1.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办法,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监管。
5.1.2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障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1.3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与
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5.1.4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5.1.5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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