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3 术语
3.1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3.2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3.2.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3.2.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3.2.3 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2.4 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4 权责
4.1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重大信息的管理和披露工作,督促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管理和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内各部门、下属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
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4.2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知情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督促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所在单位负责人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4.3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4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4.5 公司董事、高管、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5 管控内容
5.1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以及这些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5.1.1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5.1.2 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5.1.3 常规交易重大事项(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的除外):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不含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4)债权或债务重组;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研究与开发项目转移;
(8)签订许可协议;
(9)赠予或受赠资产;
(10)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或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②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③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④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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