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结合《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经营性项目投资,对子公司(含参股)投资等。
第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公司对外投资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 3 项或者第 5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款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三)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
下限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裁根据《总裁工作细则》审批。
(四)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依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决策程序和权限执行。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证券投资,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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