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权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
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或者本细则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人力部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召开及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审核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长效激励方案;
(四)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前,人力部门负责提供下列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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