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
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具体包括境内外的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因公司债务人实施破产重整、清算、债务重组等,导致公司被动参与获得股权、收益权或有价证券。
上述第四款所列情形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履行决策程序,参照本制度明确受偿主体、后续管理、处置原则等事宜,涉及单项债权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达到公司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涉及国资审批的事项需履行国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
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债券等的交易,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章 证券投资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
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所有证券投资均应当在投资之前提交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做出证券投资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每年发生数量众
多,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相关预计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额度范围。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公司章程》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投资管理和实施
第八条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公司总裁或其授权分管副总裁组织证券
投资的实施,包括提出投资配置策略、额度的建议、产品内容的审核和风险评估、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制定投资计划、筹集安排资金、实施投资计划,
并归口管理公司及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财务资金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投资事项的具体落实。
第九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严禁出借证券投资账户。证券投资资金的划转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证券投资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个人从证券投资账户中提取现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投资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等。财务资金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资金划拨需严格遵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要求,资金密码由财务资金部保管。
第十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
力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行为:
(一)公司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的相关部门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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