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 年)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方
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决议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以及公司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达到以下情形之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三)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分配所占比例不低于 20%。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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