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董事 1 名。董事
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按照工作细则执行。
第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并在董事会秘书之下设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证券部主要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第七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的授权
第八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的授权,将其决定投资方案、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决定机构设置的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借款等在内的各种合同和协议;
(四)审批超过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行使的审批权限,但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事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权限如下: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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