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特设立内部问责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是公司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问责委员会委员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条 问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人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中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自动失去内部问责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部为内部问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协助内部问责委员会调查、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内部审计部或相关部门应当在 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上报给问责委员会。问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七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负责公司内部问责的发起、决策和执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谁负责;
(三)对违法违规,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出现差错等事项,特别是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等重点环节,应层层追究,层层问责,并将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委员会、董事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线索、资料。问责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
第九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目标的(遇重大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七)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八)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九)违反公司持股变动相关的管理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的;
(十)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一)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二)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司和员工人身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四)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出现错误,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五)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十六)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十条 公司向被问责人追究责任时,可以采用行政问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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