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降低经营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条 公司进行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非经公司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履行批准程序,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对外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依《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的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1. 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
3. 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4.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5. 提供的财务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6. 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条 对担保对象审查的责任单位是公司的财务部门,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所处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4.与担保有关的借款合同等主合同、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5.涉及反担保事项的,需提供并说明反担保相关资料及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6.在主要开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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