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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9:48:21 股吧网页版
红相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公司财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对公司、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依法、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三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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