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红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并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一人。内控审计部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奖惩等事项应事前征得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的同意,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
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计公司(部门)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审计公司(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
(二)财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等;
(三)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
内部审计部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迟,被审计公司(部门)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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