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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9:48:50 股吧网页版
红相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1、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2、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经本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必须经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
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及董事会负责做好对财务资助对象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按照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资助对象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门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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