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2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天津 · 滨海新区
Tel:86-22-23133590 Fax:86-22-23133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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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徐州道 12 号万通中心 23 层
二零二五年五月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 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4
四、结论意见 ...... 9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成玉洁律师、刘颖律师列席了贵公
司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决议;
3、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决议;
4、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6、其他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定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二)2025 年 5 月 12 日上午 10: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河北省保定
市七一东路 94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臧永兴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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