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2-01
关于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2 层 D-1067 房间;
冯鑫,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期披露半年度报告
暴风集团未在 2020 年 8 月 31 日前披露 2020 年半年度报告。
二、未按期披露季度报告
暴风集团未在 2020 年 10 月 31 日前披露 2020 年第三季度报
告。
暴风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1.1 条、第 6.1.2 条的规
定。
暴风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冯鑫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7.3 条的规定,对暴风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冯鑫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就上述第一项违规事实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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