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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8:44:23 股吧网页版
富临精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以及向特定对象
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使用、变更、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
户”或“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
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该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
书的承诺一致,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
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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